想请教房屋租赁契约的问题

有一个房屋租赁契约的问题,想请教懂法律的各位

房东跟我们订定的房屋租赁契约中有一条:

本契约于期限届满前,任一方欲提前终止租约时,应于二月前通知对方,并应赔偿对方一个月租金之违约金。

想请问各位,假如在一定要赔给房东违约金的状况下,要受限于「需于二个月前通知」的约定吗?假如我不遵守二个月之前通知的约定,会怎样吗?先谢谢各位的回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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