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去年五月四日到仁武的黄昏市场打了一年租摊位的契约
打了之后付了两个月押金(一万)跟第一个月租金
老闆娘说因为我是四日才来签
所以那个月的月租就少收一千(原价五千,她实收四千)
他们"比较方便"收租
经过一年加上种种因素(其实是赚的都付租金了)
我不想再做了
但因为这里的摊商都告诫我
千万不要跟老闆娘讲生意不好人越来越少
不然老闆娘会洗妳脸说妳就是没本事做生意
所以我就跟她说是家里忙不过来所以不续租了
做到契约满一年就好
然后她竟然说
[没有人刚好在租一年的]
[哪有人只租那四天的?要租都是租一个月,妳要租到五月底,我才会退妳押金一万。]
我心想
契约上有哪条是规定承租人要为了四天期满然后再多承租那26天的规定?
了不起就是把当初[她为了收租方便少收的那四天一千元补足]罢了
有何道理要人家多承租26天呢?
诚心请教各位热心网友
我该怎么跟这位号称"有在修行钱多到会流出来的收租婆"好好沟通
请她不要为了坳我那四千而大家扯破脸呢??
定期租约
租期届满租约原则上是消灭
所以,可以考虑下列几种选择
1、寄存证信函表明不再租,时间到就搬走并请他还押金。不还就透过法律程序要。
2、再多作二个月不要付租金。等他用法律程序来赶。
3、再继续作,也继续付租金,但不要再定契约,此时定期租约就变成不定期租约,他要赶你,需要等你积欠租金达二期才能赶,刚好你多作三个月,但只多付一个月租金。
第1种选择对出租人有利,第2、3对承租人有利,出租人要赶人会觉得很麻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