急!!!租赁契约相关问题!!!请帮忙转或帮忙想办法

我去年五月四日到仁武的黄昏市场打了一年租摊位的契约

打了之后付了两个月押金(一万)跟第一个月租金

老闆娘说因为我是四日才来签

所以那个月的月租就少收一千(原价五千,她实收四千)

他们"比较方便"收租

经过一年加上种种因素(其实是赚的都付租金了)

我不想再做了

但因为这里的摊商都告诫我

千万不要跟老闆娘讲生意不好人越来越少

不然老闆娘会洗妳脸说妳就是没本事做生意

所以我就跟她说是家里忙不过来所以不续租了

做到契约满一年就好

然后她竟然说

[没有人刚好在租一年的]

[哪有人只租那四天的?要租都是租一个月,妳要租到五月底,我才会退妳押金一万。]

我心想

契约上有哪条是规定承租人要为了四天期满然后再多承租那26天的规定?

了不起就是把当初[她为了收租方便少收的那四天一千元补足]罢了

有何道理要人家多承租26天呢?

诚心请教各位热心网友

我该怎么跟这位号称"有在修行钱多到会流出来的收租婆"好好沟通

请她不要为了坳我那四千而大家扯破脸呢??

标签: 南昌捐卵公司机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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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08-06 21:54:11

定期租约

租期届满租约原则上是消灭

所以,可以考虑下列几种选择

1、寄存证信函表明不再租,时间到就搬走并请他还押金。不还就透过法律程序要。

2、再多作二个月不要付租金。等他用法律程序来赶。

3、再继续作,也继续付租金,但不要再定契约,此时定期租约就变成不定期租约,他要赶你,需要等你积欠租金达二期才能赶,刚好你多作三个月,但只多付一个月租金。

第1种选择对出租人有利,第2、3对承租人有利,出租人要赶人会觉得很麻烦